《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与理解适用
DOI: https://doi.org/10.64083/SSE2520711
作者
李俊美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是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但修改后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前三档法定刑设置完全相同,系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的内涵存在误读,将“一起查”理解为“同等罚”。尽管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对向性且侵害相同法益,但并不能证成两罪应当同等罚。行贿罪与受贿罪的不法与罪责是独立的,两罪的刑罚配置应在遵循“受贿重于行贿”的基本框架下体现出绝对性的差异。在适用行贿罪从重处罚条款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节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量刑;从重处罚条款所列举的情节被用作法定刑升格条件或定罪情节使用后,不宜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关键词
刑法修正;行贿罪;受贿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