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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惩戒权的性质是一种“权力”
DOI: https://doi.org/10.64083/ETM2530906
作者
张笑涛
摘要
作为一种常见的教育和学生管理方法,惩戒手段在不同执行主体下展现出多样化形态。依据实施者的不同,教育惩戒涵盖了由教育管理部门、学校以及教师个人所施加三种形式。鉴于《教育法》作为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归属于公共法律范畴,因此,中国《宪法》与《教育法》等赋予了上述三方主体以教育惩戒的权力,本质上被视为一种公共权力的表现。另一方面,鉴于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特性,加上其在传授知识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权威地位及其对学生道德成长的积极影响,可以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视为一种基于专业素养而获得的专业权力。无论从职权还是专业权力的角度来看待教育惩戒权,其实质上都是一种“权力”,体现了一种强制性的权威作用。
关键词
教育惩戒权;行政授权;专业权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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